《建筑法》、《电力法》与《安全生产法》为同等地位的法律,没有谁遵循谁的要求,且《电力法》在《安全生产法》修订过安全生产方针后仍就保持原有的说法,这如何解释?
《建筑法》《电力法》与《安全生产法》虽都是法律,但地位并不完全等同,《电力法》在《安全生产法》修订安全生产方针后仍保持原有说法,主要有以下原因: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建筑法》《电力法》分别是规范建筑活动和电力行业的专门法律,在各自领域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安全生产方面需与《安全生产法》的总体要求相协调。
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修订需考虑多方面因素,要保持相对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电力法》制定时基于当时行业发展状况和安全管理需求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后续未修订可能是认为原方针在当前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中仍有一定适用性,能满足基本要求。
已有相关联的内容体现:《电力法》虽未明确将安全生产方针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但具体条文对电力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和管理手段等有规定,如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等作出了要求,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体现了“综合治理”内涵。
行业特点与实际的需求:电力行业有自身技术和管理特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突出了电力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求。电力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技术创新等预防的方法,能有效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同时,电力行业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也会依照国家总体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综合治理”要求,只是在法律条文表述上未及时调整。
能否这样认为《安全生产法》在修订时欠妥,可完全在不增加“综合治理”这一词汇,一样能体现“预防为主”中的综合治理要求,且与其它法律和法规保持一致?
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安全生产法》修订时增加“综合治理”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非欠妥,具体如下:
明确治理格局:增加“综合治理”,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避免了仅靠企业自身预防难以解决所有安全问题的局限。
整合治理手段: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更加全面、系统,形成协同效应,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解决复杂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日渐复杂多样,新的行业、新的技术不断涌现,风险隐患交织。仅靠原有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难以全面应对这些新挑战,“综合治理”更能体现对复杂问题的应对要求。
引领行业方向:明确“综合治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和方法的更新与完善,为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和指导,推动各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停地改进革新和改进。
细化责任要求:“综合治理”的加入,使得《安全生产法》在责任划分和落实上更加具体,不仅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也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社会各方的参与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有助于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以上所说的在不增加“综合治理”情况下也能做到的,且能与其它法律保持一致。
虽然从理论上看,在不增加“综合治理”的情况下,似乎通过对“预防为主”的深入解读和拓展能涵盖一些相关工作,但实际上,增加“综合治理”是有其独特意义和必要性的,并非可有可无,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综合治理”,是从理念层面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更高维度,明确地向全社会强调安全生产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手段能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各方协同合作。
这能让各主体更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角色和责任,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综合治理”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责任,使得责任边界更加清晰,有利于责任的有效落实,防止责任推诿的情况。
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和工作方向,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各主体切实履行职责。
当今安全生产形势复杂多变,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增加“综合治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促使各行业、各部门不停地改进革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和手段。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和隐患。
如果不增加“综合治理”,仅靠对“预防为主”的延伸理解,难以达到上述效果,也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有效开展和推进,并且会使《安全生产法》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的需求脱节,不能很好地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安全生产法》增加“综合治理”后,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产生了诸多显著效果,以下是一些例子:
多部门联合监管更高效:在城市大型建筑项目中,过去建设、安监等部门监管相对独立,易出现衔接问题。“综合治理”实施后,各地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如在上海的一些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中,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定期联合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解决了深基坑施工安全、临时用电隐患等问题,施工事故率明显下降。
社会力量参与更广泛:建筑行业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像深圳的某些地铁建设项目,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介入,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评估方法,对施工安全风险做全面排查,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提升了整体安全水平。同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风险隐患,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增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
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加强:在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和运营中,涉及多个省份和不同部门。“综合治理”推动了跨区域协调机制的建立,如国家电网在建设“西电东送”项目时,与沿线各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林业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解决了线路走廊征地、树木砍伐等问题,保障了项目安全推进。
企业内部多方联动更顺畅:电力企业内部形成了多专业协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如南方电网某省电力公司,生产、运维、营销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在电网检修时,各部门提前沟通、统筹安排,不仅提高了检修效率,还降低了因检修操作不当等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在建筑行业、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未修改的情况下,相关工作确实也在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增加“综合治理”后,行业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逐步提升和优化,以下是一些实际效果的例子:
社会共治氛围更浓厚:以前建筑行业虽有群众监督,但缺乏系统引导。增加“综合治理”后,各地建立了更完善的群众监督奖励机制,如北京规定对举报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群众给予高额奖励,同时设置专门渠道和人员处理举报信息,极大提高了群众参与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监督建筑安全的良好氛围。
科技兴安更深入:“一今治理”强调多手段管理,促使建筑行_大科技投入。如在
科技兴安更深入:“综合治理”强调多手段管理,促使建筑行业加大科技投入。如在一些超高层建筑施工中,利用BIM技术、智能监测设备等,对施工进度、安全风险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模拟分析,提前发现并解决安全风险隐患,相比以往单纯依靠人工检查和管理,安全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大幅提升。
跨部门协同更紧密:以前电力行业与其他部门在应对一些问题时协同不够顺畅。“综合治理”实施后,电力与气象部门建立了更紧密的合作机制,如南方电网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发了电力气象预警系统,实时共享气象数据,提前对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会影响电力线路的情况做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电力事故。
企业安全文化更完善:增加“综合治理”后,电力企业更看重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员工。如国家电网开展“安全文化月”活动,通过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深入人心,员工从被动遵守安全规定转变为主动参与安全管理。
虽然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也能取得一定成效,但增加“综合治理”后,在建筑和电力行业所取得的成效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显著的特点,不单单是“预防为主”所能涵盖的,
强化责任体系构建:“综合治理”促使建筑行业构建了更完善的责任体系。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和细化,各方不仅要做好自身的安全预防工作,还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比如在一些大型建筑项目中,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安全投入;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施工,落实安全措施;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监督,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这超出了单纯“预防为主”中实施工程单位自身预防的范畴。
推动行业整体规范:增加“综合治理”后,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从行业层面进行整体规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台了更严格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方面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向更安全、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综合管理的体现,不是单一的“预防为主”能完全实现的。
优化资源整合调配:“综合治理”推动电力行业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例如,在电力应急抢险中,不仅电力企业内部的抢修队伍、物资储备等资源得到更高效的调配,还能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救援力量等进行协同作战。在应对大面积停电事故时,政府协调交通、通信等部门配合电力抢修,社会志愿者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升了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多方面综合协调的成果,并非仅靠“弘夕主”就能达成。
促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在“综合治理”理念下,电力行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协同更加紧密。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与电力运营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开展设施安全性能提升工作。比如变压器制造企业根据电力运营企业的需求,研发更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电力运营企业为制造公司可以提供运行数据和反馈,促进产品改进,这种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是“综合治理”在产业层面的体现,对提升电力行业整体安全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是“预防为主”无法完全涵盖的更广泛的安全管理范畴。
还是回到我们共同认可的这个观点,也就是共识:即建筑行业、电力行业等“预防为主”中的预防管理并非没有或缺少“综合治理”的内容,而是包含且很看重“综合治理”的每个方面。认可吗?
可以认可建筑行业、电力行业等在“预防为主”的预防管理中确实包含且重视“综合治理”的一些方面,但这两者仍存在区别和侧重点不同,并非完全等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在建筑和电力行业传统的“预防为主”工作中,其实已经有一些类似“综合治理”的做法。比如建筑行业中多部门的安全检查,电力行业中与气象等部门的简单合作等,这些都体现了利用多种手段、多部门协作来预防事故,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有“综合治理”的影子。
“预防为主”:更强调从源头上、从工作前端采取一定的措施,把预防事故发生放在首要位置,侧重于通过技术、管理等手段,提前识别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主要聚焦于事故预防这一目标。
“综合治理”:更突出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调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力
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不单单是为了预防事故,还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多方面工作,涵盖的范围更广、维度更多。
注意,前面所承认的是:“预防为主”中的“预防”有或不缺“综合治理”的内容,且很看重“综合治理”的每个方面。
确实,“预防为主”中的“预防”工作有着“综合治理”的影子,且重视“综合治理”的各个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建筑行业的“预防”工作中,会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如严格施工许可审批;经济手段,像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激励安全施工;法律手段,依据相关法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等,这体现了“综合治理”所强调的多手段并用。
电力行业在预防电力事故时,同样会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运用技术方法进行电网智能监测,利用经济手段对安全管理优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通过教育手段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等,与“综合治理”理念相符。
建筑行业预防事故时,不仅施工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也热情参加,还会引入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等,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局面,这是“综合治理”中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现。
电力行业在预防工作中,电力企业与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电力科研机构、设备供应商等密切合作,共同开展研发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体现了“综合治理”中强调的各方协同。
建筑行业在“预防”过程中,既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又重视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还会考虑旁边的环境对施工的影响等,从多个角度进行预防,与“综合治理”注重全方位、多层次管理一致。
电力行业在预防电力安全事故时,会从电网规划、设备运维、人员操作、应急处置等多个环节入手,形成一个完整的预防体系,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要求。
承认“预防为主”中的“预防”有或不缺“综合治理”的内容,且很看重“综合治理”的每个方面,这就无需再讨论“综合治理”与“以防为主”有什么不同了。
尽管承认“预防为主”中的“预防”包含“综合治理”相关联的内容且予以重视,但探讨二者差异仍有必要:
1.概念侧重点:“预防为主”着重于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把预防作为核心工作,强调将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更强调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各方力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格局,以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复杂问题,实现整体的安全生产目标。
2.实施主体范围:“预防为主”主要实施主体是企业,企业通过内部管理、技术措施等实现预防。“综合治理”涉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主体,各主体在不同层面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3.工作方法手段:“预防为主”侧重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技术改进、人员培训等具体方法。“综合治理”涵盖法律规范、行政监管、经济调节、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是一种更为宏观、全面的方法体系。
4.导向作用:“预防为主”带领企业将安全工作重点前置,注重隐患排查与消除。“综合治理”引导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安全生产问题,推动行业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
既然承认有且不缺也很重视,也就不要再画蛇添足了。安全生产要简约化管理,不要搞得复杂,约卷越多,你说是吗?
虽然理解对简约化管理的追求,但增加“综合治理”并非画蛇添足,而是安全生产形势所需:
临复杂挑战,如新兴行业涌现、技术革新带来新风险。简约的“预防为主”不足以全面应对。例如新能源汽车行业,不仅涉及车辆制造安全,还包括电池回收、充电设施布局等新问题,需“综合治理”整合各方资源和手段应对。
明确各方责任与协同:“综合治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责任,避免责任模糊。如建筑施工中,政府监管、企业执行、社会监督协同,能提升管理效率,而非增加繁琐。以深圳某大型建筑项目为例,各方依“综合治理”要求各司其职,项目安全高效推进。
推动全面系统管理:“综合治理”强调全方位、多层次管理,从法规制定到技术创新,从企业自律到社会监督,构建完整体系。在化工行业,从源头把控、过程监管到末端治理,“综合治理”确保整个产业链安全,而非碎片化管理。
多头检查、乱罚款,或是人为的复杂安全管理造成的。遏止多头检查、乱罚款,还是要实施简约化的管理。
您指出的多头检查、乱罚款等问题确实给公司能够带来困扰,推行简约化管理很有必要。但这并不代表要摒弃“综合治理”,而是需优化完善“综合治理”的实施方式:
统筹协调避免多头检查:“综合治理”强调各方协同,可通过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整合各部门检查计划。例如,地方政府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小组,统筹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检查安排,实施联合检查,一次性全面排查问题,避免企业重复应对。
规范执法杜绝乱罚款:利用“综合治理”中的法治手段,明确罚款标准与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罚款裁量基准,对不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合理罚款额度,防止执法人员随意裁量。同时,建立执法反馈与投诉机制,对乱罚款行为严肃处理。
简约化与“综合治理”结合:简约化管理并非简单粗放,而是在“综合治理”框架下,精简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能。例如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企业线上报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实时监控,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实现精准管理.既做到简约高效,又发挥“综合治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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