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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7-17 09:11:44

  为加强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强化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和网络安全,保障水利信息化协调有序发展,现将《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规范山东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续建、改建的水利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水利业务信息化”),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及信息化保障环境等三个方面。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最重要的包含信息采集设施、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公共应用平台;水利业务应用最重要的包含水资源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最重要的包含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信息化”)。包括水利数据采集、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传输网络、水利工程业务应用、地理空间数据建模、应急演练及水利工程信息化保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可参照执行。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省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工程中含有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独立的水利项目进行设计、申报、审批。“水利工程信息化”作为单位工程纳入水利工程建设范围的,随主体工程进行统一设计、申报、审批;作为单项工程建设的,按照独立的水利项目进行设计、申报、审批。

  第五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或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利业务信息化”建设的前期方案应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由本级水利网信办负责审核,按要求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条“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应遵循水利主体工程建设程序,作为主体工程报告的附件或章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其主要内容和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报告,随主体工程一同申报、审查、审批,审查会应有本级水利网信办人员参加,审批结果报上级网信办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应与本级“水利信息化系统”数据和功能对接,实现信息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按国家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前报请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变更,重大变更须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实施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水利信息化项目的需求、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专业数据模型等业务工作由使用用户负责,项目的技术架构、开发规范等由相关技术主管部门、网信办和使用用户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水利信息化建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涉密信息系统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建设,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向本级网信办报送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报告、相关技术文档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本级网信办审核同意验收后,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网信办人员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有保密部门人员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以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验收成果须报本级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条重大水利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测评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明确运维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系统运维管理经费根据真实的情况参照水利部《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定额标准》编制,系统运维管理经费应纳入单位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运维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系统运维管理的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来维护,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运维管理单位应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各环节采取安全管控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要求做重点保护。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