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红伟律师成功署理一同对功用性技能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案。原告企业持有以某功用性技能特征为的专利长达多年,近年安排律师团队对全国各地具有该功用的企业产品提起侵略专利权申述,杨红伟律师受理终究被告企业时,前述多申述讼均胜诉成果 。杨红伟经对专利规矩和事例的深入研究,有用安排依据和充沛紧密说理,终究取得成功,迫使原告在判定前自动撤回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下称:《专利侵权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规矩:功用性特征,是指对结构、组分、过程、条件或其之间的联系等,通过其在创造创造中所起的功用或许作用进行约束的技能特征,但本范畴一般技能人员仅通过阅览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清晰地确认完成上述功用或许作用的详细施行方法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略专利权纠纷案件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专利侵权解说一》)第四条规矩:关于权利要求中以功用或许作用表述的技能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绘的该功用或许作用的详细施行方法及其同等的施行方法,确认该技能特征的内容。
1993版《专利检查攻略》直接表述“原则上不该当运用功用或作用来约束创造”,2006版、2010版《专利检查攻略》清晰功用性技能特征应检查“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撑”。由此可见,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其初衷是不鼓舞功用性特征的写法。
功用性约束权利要求的存在,让社会大众时间伴随着对专利维护规模过大的忧虑,没有合理预期,不利于鼓舞大众依据确认的维护规模及鸿沟进行改善和立异,不利于激起大众创造创造的安全动力。立法及司法不该也不会忍受专利权人选用功用性记载来无限扩展其维护规模,由此对功用性约束权利要求的约束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依据社会大众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衡量,《专利侵权解说一》第四条及《专利侵权解说二》第八条第二款 将对功用性约束权利要求的维护约束到了“详细技能特征施行方法及其同等的施行方法”的规模和鸿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民事裁定书中清晰标明: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功用性技能特征”的维护规模解说为包括完成该功用、作用的悉数施行方法,将导致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与专利的立异程度和揭露内容不相匹配,不可避免地会给后续的改善和立异带来不该有的约束,给科学技能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带来负面影响。
被告企业所运用某技能计划易见更具有精确性、科学性、创造性、可重复完成性,乃至进行了了颜色质量点评,“本范畴一般技能人员必定通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够联想到”,明显不具有同等性,依据《专利侵权解说一》第七条 悉数要素掩盖规矩、《专利侵权解说一》第四条、《专利侵权解说二》第八条第二款,不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运用技能对原告专利的同等侵权。